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7607号
原告:安盼盼,女,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晖,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泉县中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临化路西侧李庄。
法定代表人:王玉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库,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王玉才,男,1972年2月3日出生,临泉县人,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广成,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亚海,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友,安徽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安盼盼与临泉县中泰置业有限公司、王玉才、陈亚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盼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30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晓静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婧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