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689号
原告:徐影,女,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告:安徽省蒙城县沃尚家具有限公司,住蒙城县道口工业园区三环路与庄子大道交叉口处,机构代码:91341622MA2N13144B。
法定代表人:高星红。
被告:高星红,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影与安徽省蒙城县沃尚家具有限公司、高星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影负担。
审判员 薛少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贾桃桃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