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5刑初319号

焦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5刑初31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某,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长寿区。1999年7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06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长检刑诉﹝2017﹞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焦某在重庆市长寿区城区内向“某某硅藻泥”、“某某卫浴”、“某某墙布”等建材销售上出售长寿区“金科世界城”、“保利壹号”、“菩提印象”等小区业主的姓名、房号、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共计2.7万余条。获利2500元。被告人焦某到案后如实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焦某非法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被告人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本院对焦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焦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焦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焦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追缴被告人焦某的违法所得二千五百元。(罚金、违法所得均已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

审判员  罗庆勇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雪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