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1434号
原告:郭广坤,男,198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被告:王岳,男,198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原告郭广坤与被告王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郭广坤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广坤撤回起诉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150元,减半收取计20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志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晓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