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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7民初1434号

郭广坤与王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广坤,王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1434号

原告:郭广坤,男,198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被告:王岳,男,198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原告郭广坤与被告王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郭广坤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广坤撤回起诉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150元,减半收取计20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志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晓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