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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4执45号

淮北市相山区永进电缆经销处、淮北市新洪杨煤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淮北市相山区永进电缆经销处,淮北市新洪杨煤矿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4执45号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相山区永进电缆经销处,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营者:吴义海,男,1972年报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被执行人:淮北市新洪杨煤矿,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克,该矿矿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604民初34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淮北市相山区永进电缆经销处与淮北市新洪杨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淮北市新洪杨煤矿按照国家政策关闭虽然获得了一定的补偿款,但该款是用于偿还该矿员工的工资、经济补偿、工伤赔偿,补交拖欠员工的社会保险等,属于专款专用。后我院分别对被执行人淮北市新洪杨煤矿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淮北市新洪杨煤矿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淮北市新洪杨煤矿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中明

审 判 员  邵吉顺

代理

审判员  王桂倩二0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