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864号
原告:郭胜秋,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冉,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傲绿农副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229749316),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北公路3499号。
法定代表人:景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兰,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郭胜秋与被告天津市傲绿农副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郭胜秋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胜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胜秋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2元,由原告郭胜秋负担。
审判员 王宝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于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