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2民初75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江西中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蛟桥江铃拖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584048963N。
法定代表人:韩绍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国,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漯河科瑞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阳县化工园区(吴城镇西军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74604592C。
法定代表人:张金凤,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漯河澧唐农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舞阳县吴城���边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121594872091B。
法定代表人:申莲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苍,该公司董事。
被
申请人:张金凤,女,195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
被
申请人:张耀苍,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
被
申请人:申莲花,女,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苍,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系申莲花丈夫。
原告江西中农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科瑞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漯河澧唐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张金凤、张耀苍、申莲花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7)赣0192民初7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漯河科瑞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漯河澧唐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张金���、张耀苍、申莲花的银行存款331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为促使被申请人恢复生产,提高偿债能力,原告特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五被申请人的全部银行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中农物流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漯河科瑞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漯河澧唐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张金凤、张耀苍、申莲花银行存款331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喻 伍 件
人民陪审员 ���刘文清
人民陪审员 张 骋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