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608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清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洪涛,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孙某,女,1986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清苑区。被申请执行人郭某,男,1981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经审查,
本院认为保定市清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6[03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运用法律适当,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保定市清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保定市清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6[03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永振
审判员 齐 毅
审判员 蒋艳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笑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