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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8行审6号

保定市清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孙某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保定市清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孙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608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清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洪涛,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孙某,女,1986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清苑区。被申请执行人郭某,男,1981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经审查,

本院认为保定市清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6[03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运用法律适当,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保定市清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保定市清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6[03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永振

审判员  齐 毅

审判员  蒋艳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笑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