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153号
原告:尹志成,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黑龙江天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男,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文,女,1967年2月17日出生,无职业。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支公司。
负责人:郑广辉,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海,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支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志成与被告XX、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二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志成撤诉。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尹志成负担。
审 判 长 陈国民
人民陪审员 具振秀
人民陪审员 赵长青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