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恢23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住所地:桓台县索镇中心大街***号。
负责人:李端正,行长。
被执行人:宗旭,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执行人:汪艳荣,女,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执行人:胡婧,女,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与宗旭、汪艳荣、胡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商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桓商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中学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伊祖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