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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恢239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宗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宗旭,汪艳荣,胡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恢23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住所地:桓台县索镇中心大街***号。

负责人:李端正,行长。

被执行人:宗旭,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执行人:汪艳荣,女,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执行人:胡婧,女,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与宗旭、汪艳荣、胡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商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桓商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中学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伊祖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