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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辖终574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与华秋发、江阴市华燕石化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华秋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江阴市华燕石化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辖终5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秋发,男,汉族,1953年6月28日生,,住江阴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住所地江阴市人民中路127号。

负责人:夏思奇。

原审

被告:江阴市华燕石化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马镇工业园区金巷上53号。

法定代表人:石伟忠。上诉人华秋发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江阴支行)、原审被告江阴市华燕石化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燕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7)苏0281民初554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华燕公司的住所地在江苏省江阴市,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华秋发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该院不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驳回华秋发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华秋发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华秋发的经常居住地在无锡市××区,本案应由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虽然本案另一被告华燕公司住所地在江阴市,但华秋发是其实际控制人及大股东,本案由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更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二审审查查明,案涉借款主合同均约定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建设银行江阴支行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以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管辖权异议审查系程序性审查。本案中,案涉借款主合同均约定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建设银行江阴支行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有效。建设银行江阴支行住所地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认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综上,华秋发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牛兆祥

审 判 员  富建文

代理

审判员  符 敏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