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81民初661号
原告:吴某,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告:张某,女,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2017年7月10日,吴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吴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吴某负担。
审判员 黄 旭 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文宇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