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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81民初661号

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81民初661号

原告:吴某,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告:张某,女,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2017年7月10日,吴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吴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吴某负担。

审判员 黄 旭 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文宇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