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2748号
原告:王守林,男,1970年7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延吉市公园街。
被告:延边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天池路。
法定代表人:南龙洙,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林诉被告延边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守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守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学哲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全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