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5民初346号
原告:云南润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石屏县异龙镇鸡石路口石屏收费站西侧**幢*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5MA6K4TCL5P。
法定代表人:张冬雨,职务:总经理。
被告:苏德,男,1973年11月24日生,彝族,农村居民,云南省石屏县人,住云南省石屏县。
原告云南润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2017年7月11日,原告云南润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云南润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云南润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转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