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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3民终25号

上诉人娄华辉诉被上诉人赵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娄华辉,赵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3民终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娄华辉,男,汉族,农民,住黄南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翠(系上诉人之妻),女,汉族,个体户,住黄南州。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丽,女,汉族,新华保险公司临聘人员,住同仁县。

上诉人娄华辉与被上诉人赵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同仁县人民法院(2016)青2321民初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同仁县人民法院(2016)青2321民初2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同仁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才让南杰

审判员 靳 小 宇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 小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