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3民终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娄华辉,男,汉族,农民,住黄南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翠(系上诉人之妻),女,汉族,个体户,住黄南州。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丽,女,汉族,新华保险公司临聘人员,住同仁县。
上诉人娄华辉与被上诉人赵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同仁县人民法院(2016)青2321民初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同仁县人民法院(2016)青2321民初2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同仁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才让南杰
审判员 靳 小 宇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 小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