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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执416号

王海洋、苏淑华、冯树德申请贾立军劳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海洋,苏淑华,冯树德,贾立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3执416号

申请执行人:王海洋,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农民,住海伦。

申请执行人:苏淑华,女,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

申请执行人:冯树德,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

被执行人:贾立军,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洋、苏淑华、冯树德与被执行人贾立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贾立军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但暂不宜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继光

审判员  刘文辉

审判员  张瑞东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计英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