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3执416号
申请执行人:王海洋,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农民,住海伦。
申请执行人:苏淑华,女,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
申请执行人:冯树德,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
被执行人:贾立军,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洋、苏淑华、冯树德与被执行人贾立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贾立军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但暂不宜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继光
审判员 刘文辉
审判员 张瑞东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计英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