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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执947号之一

朱成德与攀枝花市润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1
公开日期
2017-07-30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成德,攀枝花市润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9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朱成德,男,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润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0689524113。

法定代表人:赵荣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江南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63911G。法定代表人王术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12楼28号。

法定代表人:蔡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朱成德与攀枝花市润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润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2016)川0402民初32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根据执行需要采取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提取被执行人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2015)攀东执字第446号案中的应收执行款1058464.5元;

二、所提款项转入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攀枝花分行;开户名称: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账号:9558852302000123320)。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余 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刁仁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