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5563号原告沈阳顺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赵永强,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林杉,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顺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顺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