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9执181号
申请执行人:吴小波,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
被执行人:肖天想,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被执行人:兰华英,女,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小波与被执行人肖天想、兰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其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6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除扣划被执行人兰华英银行存款3000元外,未发现其他银行大额存款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及房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经与申请执行人反馈执行查控情况,其本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家永
审判员 詹昌盛
审判员 江德启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小芳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