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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5财保9号

黄旺兴、周求武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旺兴,周求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5财保9号

申请人:黄旺兴,男,194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乐安县。

委托代理人:游高宗,江西国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周求武,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安县。申请人黄旺兴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周求武的银行存款10779.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求武的银行存款10779.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喻素红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于 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