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03民初1198号

任永银诉许红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任永银,许红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C}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皖1203民初1198号 原告 任永银,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彪,安徽颍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许红光,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维田,颍东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劳动工资92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对本案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许红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朱任永银工资款9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许红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葛 勇

二0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范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