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辖终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仪陇新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
法定代表人:胡其贵,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兰萍,女,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原审
被告:李华彬,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审
被告:张超,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上诉人四川省仪陇新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萍、原审被告李华彬、张超建筑施工材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7���川10**民初11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查期间,原审原告兰萍向原审法院申请撤诉,原审法院作出裁定准许原审原告兰萍撤诉。依照法律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028民初1187号管辖权民事裁定;
二、终结本案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的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冯申明
审判员 李建昇
审判员 江万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舒治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