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8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鸿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东晓南路413号207-208房。
法定代表人:梅安田。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豹,男,汉族,1982年10月29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河南省杞县。
原审
被告: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民享路32号。
法定代表人:伍学斌。
原审
被告:严保告,男,196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电白县。
原审
被告:易琛,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电白县。
原审
被告:许金生,男,195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电白县。
上诉人广州市鸿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5民初7526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和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本案应当由其用人单位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审理,恳请将此案移送到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位于海珠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享有本案的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肖逸思
审判员 曾文莉
审判员 陈弋弦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武 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