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83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杨芳,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天长路64号,组织机构代码:14904164-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人诉讼费人民币58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系统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87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德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双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