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864号
原告:孙英俊,女,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被告:王守涛,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莱山区。
原告孙英俊诉被告王守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孙英俊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英俊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公告费260.00元,由原告孙英俊负担。
审判员 于秀丽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雅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