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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民初864号

孙英俊与王守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英俊,王守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864号

原告:孙英俊,女,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被告:王守涛,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莱山区。

原告孙英俊诉被告王守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孙英俊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英俊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公告费260.00元,由原告孙英俊负担。

审判员  于秀丽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雅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