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2民初1206号
原告:黄柏云,男,生于1973年5月8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呈英,系原告黄柏云之妻。
原告:柳呈英,女,生于1974年10月14日,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被告张世勇,男,生于1982年4月28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本县。被告刘丽,女,生于1982年7月14日,汉族,四川省云阳县人,农民,现住建始县。
原告黄柏云、柳呈英诉被告张世勇、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张世勇、柳呈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柏云、柳呈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柏云、柳呈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黄柏云、柳呈英负担。
审判员 崔显祝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