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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2民初1206号

黄柏云、柳呈英等与张世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柏云,柳呈英,张世勇,刘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2民初1206号

原告:黄柏云,男,生于1973年5月8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呈英,系原告黄柏云之妻。

原告:柳呈英,女,生于1974年10月14日,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被告张世勇,男,生于1982年4月28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本县。被告刘丽,女,生于1982年7月14日,汉族,四川省云阳县人,农民,现住建始县。

原告黄柏云、柳呈英诉被告张世勇、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张世勇、柳呈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柏云、柳呈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柏云、柳呈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黄柏云、柳呈英负担。

审判员  崔显祝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