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552号
原告:赵慧林,女,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顺伙,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赵慧林与被告周顺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2017年7月11日,原告赵慧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慧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赵慧林负担。
审 判 长 李 军
审 判 员 杨德和
人民陪审员 李双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张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