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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552号

原告赵慧林诉被告周顺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慧林,周顺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552号

原告:赵慧林,女,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顺伙,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赵慧林与被告周顺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2017年7月11日,原告赵慧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慧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赵慧林负担。

审 判 长  李 军

审 判 员  杨德和

人民陪审员  李双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张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