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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2执1132号之一

吕建筑、陈小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建筑,陈小聪,叶休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2执11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吕建筑,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

被执行人:陈小聪,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

被执行人:叶休萍,女,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建筑与被执行人陈小聪、叶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小聪、叶休萍名下的银行存款账号,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小聪、叶休萍名下银行存款账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黄 频

审判员 许书武

审判员 林康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惠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5.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