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5285号
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AX8P35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继军,该公司职工。
被告:陈重,1981年10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告:李光银,女,1983年4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告:臧蒙蒙,男,1987年9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告:寇平平,女,1988年12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告:曹永清,男,1989年12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告:刘学梅,女,1986年8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农村信合作联社与被告陈重、李光银、臧蒙蒙、寇平平、曹永清、刘学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偿还借款,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