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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执899号

刘义、纪茂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义,纪茂雷,史飞,张公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2执899号

申请执行人:刘义,男性,1974年3月19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执行人:纪茂雷,男性,1990年8月15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执行人:史飞,男性,1990年8月16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执行人:张公志,男性,1973年1月25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义与被执行人纪茂雷、史飞、张公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812执8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华光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魏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