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2执899号
申请执行人:刘义,男性,1974年3月19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执行人:纪茂雷,男性,1990年8月15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执行人:史飞,男性,1990年8月16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执行人:张公志,男性,1973年1月25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义与被执行人纪茂雷、史飞、张公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812执8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华光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魏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