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2639号
原告:曹振超,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李侠,女,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曹振超诉被告李侠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振超撤回对被告李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免交。
审判员 梅洪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