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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2639号

曹振超与李侠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扶养费纠纷
当事人
曹振超,李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2639号

原告:曹振超,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李侠,女,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曹振超诉被告李侠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振超撤回对被告李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免交。

审判员  梅洪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