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刑更341号罪犯孙铁英,男,60岁(195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天津市蓟县,中专文化,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服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7日作出(2008)通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铁英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孙铁英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2日作出(2008)二中刑抗终字第1412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及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4月1日以(2011)一中刑减字第15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2年7月6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29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3年9月23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38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提出对罪犯孙铁英假释建议,并将假释案卷材料及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双月,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监狱警察熊恩祥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孙铁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认为,罪犯孙铁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4年4月、2015年7月获得二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根据孙铁英的改造及奖励情况,建议对孙铁英予以假释。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是:执行机关提请假释的程序合法,出示的证据材料真实有效;法庭审理程序合法;罪犯孙铁英符合假释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铁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于2014年4月、2015年7月获得二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另查明,罪犯孙铁英犯罪所得赃款判决时已扣押在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8)通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刑抗终字第1412号刑事裁定、执行通知书;(2)罪犯孙铁英的当庭陈述及所写改造总结;(3)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出具的罪犯孙铁英改造表现综合材料及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假释集体评议表;(4)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台帐;(5)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奖励通知书;(6)拟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社会调查评��报告、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
本院认为,罪犯孙铁英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孙铁英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2018年5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国强
代理
审判员 黄晓丰
人民陪审员 洪晓达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张彦雅
书 记 员 张雪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