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卓尼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7501民初8号原告卓尼县集中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卓尼县柳林镇。
法定代表人:高林海,男,卓尼县集中供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汉通,男,卓尼县集中供暖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孟晓红,女,住甘肃省卓尼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卓尼县集中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孟晓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卓尼县集中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卓尼县集中供暖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处分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卓尼县集中供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卓尼县集中供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金 玲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军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