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3487号
原告:高汝峰。
原告:程艳玲。
被告:张蓓蓓。
被告:吴玉佩。
被告:连云港同创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九银,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
法定代表人:王鹏飞。
原告高汝峰、程艳玲与被告张蓓蓓、吴玉佩、连云港同创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高汝峰、程艳玲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汝峰、程艳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汝峰、程艳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2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秀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 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