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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370号

张秀玲、高沛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秀玲,高沛财,柴建敏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370号申请执行人张秀玲,女,1965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高沛财,男,196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柴建敏,女,1964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秀玲与被执行人高沛财、柴建敏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沛财、柴建敏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68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 刚

审判员 张明林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林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