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1714号
原告:付炳秀,女,198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
被告: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马山子镇傅台子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付殿香,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负责人。
原告付炳秀与被告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马山子镇傅台子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付炳秀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炳秀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炳秀撤诉。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原告付炳秀负担。
审判员 秘杰云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阚铁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