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8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杨芳,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陈汉余,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6)皖1103民初21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人诉讼费人民币3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陈汉余在银行系统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汉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德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双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