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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822号之一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陈汉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陈汉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8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杨芳,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陈汉余,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6)皖1103民初21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人诉讼费人民币3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陈汉余在银行系统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汉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德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双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