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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3423号

王金新与李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金新,李振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423号

原告:王金新,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永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振军,男。

原告王金新与被告李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理后,原告王金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降低了诉讼请求数额,后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金新负担。

审判员  李哲青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申茜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