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1541号
原告:梁国春,男,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毅彬,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全禄,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
被告:刘清琦,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原告梁国春诉被告刘清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梁国春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国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国春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免交)。
审判员 贾丽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韩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