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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民初1541号

原告梁国春与被告刘清琦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国春,刘清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1541号

原告:梁国春,男,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毅彬,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全禄,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

被告:刘清琦,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原告梁国春诉被告刘清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梁国春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国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国春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免交)。

审判员  贾丽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韩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