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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3执保337号

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六盘水春淋商贸有限公司、罗某、赵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六盘水春淋商贸有限公司,罗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3执保337号

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六盘水春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钟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罗某,男,汉族,1975年3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岔河镇。

被

申请人:赵某某,女,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六盘水春淋商贸有限公司、罗某、赵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六盘水春淋商贸有限公司、罗某、赵某某的银行存款39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六盘水春淋商贸有限公司、罗某、赵某某的银行存款39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凯枫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刘阳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