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4843号
原告:沈阳富禹安泰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60-13号。
法定代表人:魏德金,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濛,公司员工。
被告:高鸣雷,现住沈阳市于洪区松山西路105-2号45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富禹安泰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鸣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富禹安泰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富禹安泰物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霄霄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胡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