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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2174号

郭某1与郭某2、郭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郭某1,郭某2,郭某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2174号

原告:郭某1,女,1956年11月12日生,户籍地长春市朝阳区,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郭某2(曾用名郭某3),男,1965年3月19日生,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郭某4,男,1954年12月12日生,现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受理原告郭某1诉被告郭某2(曾用名郭某3)、郭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郭某1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原告郭某1负担。

审 判 长  肖 欣

人民陪审员  李颜丽

人民陪审员  李艳梅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