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3民初3245号

任俊荣与天津市会朋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任俊荣,天津市会朋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3245号

原告:任俊荣,男,1965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会朋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区宜兴埠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雪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全,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晋居,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任俊荣与被告天津市会朋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俊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洪爽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侯宇桐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