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8民终14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和平,男,196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永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军政,永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天增,男,195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仙妮,山西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和平因与被上诉人高天增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2016)晋0881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张和平于本调解生效后2017年7月20日前一次性向高天增支付55000元工程款;(收款人:高天增,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帐号:6217000360005718996);
二、上诉人张和平若不按上述约定期限支付款项,自愿按原审判决内容执行;
三、就本案的所有争执一次性了结,双方互不得再追究其他责任;
四、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自缴纳的各自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张和平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文霞
审判员 高军武
审判员 胡东革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李晓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