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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3民初357号

2017辽(0293)民初357号大连华锐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金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连华锐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金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3民初357号

原告:大连华锐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高长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黛玉,女,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李金娜,女,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原告大连华锐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金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

原告大连华锐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华锐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撤诉理由合法有效,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华锐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大连华锐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臧懿敏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卢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