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3414号
原告:孙淑兰,女,1965年2月22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被告:杨明慧,女,1978年9月3日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山东易焕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瑞婷,山东易焕之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孙淑兰与被告杨明慧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孙淑兰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淑兰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淑兰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孙淑兰负担。
审判员 姜光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况磊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