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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04执1384号

张某与高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8-07-26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高某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辽0504执138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被执行人高某,男,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张某与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辽0504民初20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高某支付欠款/贷款8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高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继续的必要,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504民初20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审判长赵国芳

审判员张义强

审判员李宽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张红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