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802执581号

周鹏飞公民身份号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鹏飞公民身份号码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802执581号被拘留人:周鹏飞公民身份号码:×××1430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与衢州帅忠进出口有限公司、永康市鸿隆安全用品有限公司、汪淑媛、周鹏飞(2017)浙0802执58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周鹏飞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