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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民初137号

牛焱华与张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牛焱华,张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137号

原告:牛焱华,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俄罗斯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被告:张鹏,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内蒙古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牛焱华与被告张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牛焱华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焱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牛焱华负担。

审 判 长  孟庆艳

人民陪审员  张艳丽

人民陪审员  边秀红

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胡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