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137号
原告:牛焱华,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俄罗斯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被告:张鹏,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内蒙古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牛焱华与被告张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牛焱华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焱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牛焱华负担。
审 判 长 孟庆艳
人民陪审员 张艳丽
人民陪审员 边秀红
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胡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