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802执1104号被拘留人:缪森兵公民身份号码:×××2710本院在执行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江山市安顺消防设备厂、缪森兵、缪阳贵、姜光爱、缪丹蓉(2017)浙0802执110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缪森兵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 来源: